裝載甲醇鈉引發(fā)火災 “英華輪”肇事者被判刑
2019-11-21
水母網12月29日訊 記者昨天從芝罘區(qū)法院獲悉,造成今年5月“英華”輪失火案的被告人黃某、凌某、董某,被分別以危險品肇事罪、非法攜帶危險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拘役六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今年5月,淄博市淄川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明知甲醇鈉屬危險化學品,卻違反相關規(guī)定將15噸甲醇鈉交給沒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駕駛員黃某運輸。
5月14日14時許,個體運輸業(yè)主黃某、凌某及其所雇司機董某隱瞞車上裝載危險化學品甲醇鈉的事實,分別駕駛兩輛貨車在遼寧省大連港違規(guī)登上山東渤海輪渡有限公司所屬的“英華”客滾輪船,當時該船裝載71輛機動車、143名旅客和44名船員。
當日17時19分,由于黃某駕駛的貨車上裝載的甲醇鈉遇水及水汽燃燒引發(fā)火災,“英華”輪被迫中途返航,由于采取措施及時得力,幸無人員傷亡,但是“英華”輪船受損嚴重,造成車輛、貨物損失11萬余元,山東渤海輪渡有限公司為滅火花費43萬余元。
為保護國有財產不受侵害,檢察機關在對本案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判決黃某與淄川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于君 詩星)責任編輯:曲雁(來源:水母網--煙臺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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